
犯罪未遂匯總
犯罪未遂考點
犯罪未遂是指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
一、犯罪未遂條件
1.已經著手實行犯罪
(1)含義:行為對法益是否造成現(xiàn)實、緊迫、直接的危險。
著手是區(qū)分預備階段和實行階段的臨界點,預備產生著手之前,預備是對法益產生一定威脅,而不是產生實際現(xiàn)實、緊迫的危險,而且著手不是一個具體明確點,而是一個模糊的,每個犯罪具體的著手也不同,所以通過不同的犯罪去區(qū)分什么是著手。
【搶劫罪】對人使用暴力威脅時或強取財物時是著手,之前是預備行為。
【強奸罪】使用暴力脅迫或色情動作時是著手,而非奸淫時。
【詐騙罪】為了詐騙而偽造證件的行為是預備行為,開始向被害人實施詐騙才是著手。
【保險詐騙罪】為了保險詐騙而制造事故的行為是預備行為,開始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才是著手。單純詢問理賠事宜不是著手。
【誣告陷害罪】為了誣告陷害而寫誣告材料是預備行為,向有關機關告發(fā)才是著手。
【不作為犯的著手】不履行作為義務導致法益受到現(xiàn)實、緊迫、直接的危險就是著手。
【間接正犯的著手】行為對法益產生現(xiàn)實、緊迫、直接危險時就是著手。
【隔離犯】指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時空上的間隔。如果是郵寄物殺人,則看在途中有無危險,如果有則寄出時為著手,如果沒有則收到打開時為著手。
(2)考點:著手是區(qū)分預備和未遂要點
案例:張某打算盜竊1單元302室財物,在進入單元樓時,由于技術不佳門未撬開,此案例中張某未著手,因為并未對財物產生現(xiàn)實緊迫危險性。如果案例改變?yōu)閺埬吃谇?02室的房門為撬開時,此時案件性質發(fā)生了一些變化,之前由于針對的是1單元的門所以未產生緊迫危險,而現(xiàn)在針對的是302房間此時就對里面的財物產生了現(xiàn)實緊迫的危險。所以著手主要看某一個犯罪中是否侵害了該罪的實際法益,進而來看犯罪進入到了什么階段。
2.犯罪未得逞
(1)含義:沒有達到該罪的全部構成要件,是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相區(qū)別的基本標志。
未得逞是針對于犯罪完成形態(tài)既遂來說的,一個犯罪如果構成既遂就不能構成犯罪的未完成形態(tài),而且未得逞并沒有強調沒有導致?lián)p害結果,而是沒有達到該罪的全部構成要件。
與目的實現(xiàn)與否無關:目的犯中的目的是否實現(xiàn),原則上不影響犯罪既遂的成立。間接目的犯中的間接目的是否實現(xiàn)不影響既遂:拐賣婦女兒童罪、傳播淫穢物品罪、敲詐勒索罪。未得逞不需要證明,只要已經著手但又沒有既遂的,就屬于未得逞。
侵害犯:發(fā)生了危險結果但無侵害結果時,才是未得逞。
抽象危險犯:用特定侵害結果替代了抽象危險的認定。如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要求的侵害結果是控制特定物,劫持航空器侵害結果是控制航線。
具體危險犯:如盜竊、搶奪危險物質罪以行為人控制危險物質替代危害公共安全的具體危險,只要發(fā)生替代結果為既遂,否則屬于未得逞。
(2)考點:是與犯罪既遂的區(qū)分。
案例:張某殺妻,用刀將妻子刺了5刀倒在地上,此時妻子血流不止,那么這個案件里面故意殺人的結果并未出現(xiàn)死亡的后果,所以沒有達到犯罪的故意殺人罪中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所以該案例就是犯罪的未得逞的情況。
3.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1)含義:意志以外主要強調欲而不能,即想去實施但是不能繼續(xù)進行,在這部分主要是通過兩個方面詳細闡述一下什么叫意志以外,一方面是由于自身的能力不足,另一方面是由于自身以外的因素導致的結合考試中常常出現(xiàn)的情形主要有被害人強烈反抗、第三人出現(xiàn)、以及自然力破壞等等,這些因素的出現(xiàn)導致犯罪嫌疑人想要繼續(xù)實施犯罪但是卻不能進行下去,這就是意志以外的因素。
(2)考點:此部分主要是與犯罪中止的區(qū)分
案例:張某想性侵喜歡的小姑娘,打算趁著小女生不備實施不法侵害,張某在實施過程中由于小女孩的激烈反抗,將張某打成重傷,此時張某在這個犯罪中屬于想繼續(xù)犯罪但是由于被害人強烈反抗,屬于自身以外的因素導致的,此時不能實施犯罪了這就是犯罪的意志以外。
或者張某打算殺了他的仇人,在拿起刀刺向王某的過程中由于自身暈血,行為未實施完成,最后并未完成犯罪,此案例中是由于自身的能力不足導致的犯罪結果未完成,所以都算是意志以外的因素。通過詳細分析犯罪未遂的三個構成要件,完成對犯罪未遂的把握,進而能夠做出更加準確的區(qū)分。
二、犯罪未遂的判斷
犯罪未遂是發(fā)生在已經著手實行犯罪后,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導致不能得逞。這里要提一下,未遂犯和預備犯的主要的區(qū)別,就在于未遂處于著手之后發(fā)生。那么什么是著手,如何去認定,就是一個很關鍵的解題點,簡單來說,就是當受害方的法律權益處于一種現(xiàn)實緊迫危害的情形下時,這就能看做是已經著手了。例如大毛想殺死二狗,大毛把二狗刺傷后就慌忙而逃,但二狗其實傷的不重,并且不一會就被人發(fā)現(xiàn)立即送到醫(yī)院去了,人沒死,因為死亡結果沒發(fā)生,大毛要殺人這件事就沒干成,就是故意殺人未遂;另外換種情況,比如說大毛已經拿著刀準備砍向身前的二狗時,旁邊突然出現(xiàn)一個便衣警察將大毛制服并帶走,那么雖然大毛沒砍到人,可是如果沒有警察的出現(xiàn)二狗的生命權益就已經面臨緊迫的危險,這時也仍然是未遂。所以未遂,就是你已經開始著手實施犯罪行為了,但是被客觀事實而不是主觀原因給打斷了,最終犯罪目的沒能得到實現(xiàn),并且判斷客觀事實的影響還能不能繼續(xù)下去只需要按照一般人的認知來判斷即可,不需要鉆牛角尖想個例。簡單來說就是欲而不能。
三、犯罪未遂的處罰依據(jù)
客觀的未遂論:我國刑法觀點——行為在客觀上具有法益侵害危險性。
1.行為危險說:行為所具有的侵害法益的危險性(行為無價值論)。
2.結果危險說:行為所造成的危險狀態(tài)(結果無價值論,司考主流觀點)。
3.綜合的危險說:行為的危險與作為結果的危險(二元論)。
四、處罰原則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考點:此處注意和犯罪預備處罰的區(qū)分點,由于犯罪未遂已經開始著手犯罪,所以法益侵害性更加嚴重,所以比照預備犯無免除處罰。并且未遂犯的處罰是可以而非應當,此處主要是記憶性的考查方式,需要準確記憶。
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法律知識在公考中的地位不言而喻,作為公考法律第一部分內容,法律學是每年考試的重點,尤其是法律對人的規(guī)范作用是體現(xiàn)考生對法律規(guī)范理解,具備基本法律素養(yǎng)的基礎,在此簡單介紹一下對象不能犯的相關知識。
對象不能犯本身就是犯罪未遂中的一種類型。
以行為的實行能否構成既遂為標準,可以將犯罪未遂劃分為能犯的未遂與不能犯的未遂。而不能犯的未遂又可以分為三種情形:
1.工具不能犯。如將白糖誤認為是砒霜,借以殺人,屬于殺人未遂;
2.對象不能犯,即犯罪對象不存在但行為人誤以為存在或對犯罪對象的特性產生了錯誤的認識,以致于不可能完成犯罪。也就例如,將男人誤認為女人,實施強奸,屬于強奸未遂;
3.主體不能犯。如行為人不知道在國外的妻子已經死亡,出于重婚的故意又與她人進行結婚登記,屬于重婚未遂。
法院作出有罪判決的時候一般只會在判決結果中陳述被告人所犯何罪,而不會陳述該種犯罪處于何種狀態(tài),也例如一個人強奸未遂,判決結果中會陳述為“某某犯強奸罪,判處XXXXX”而不會說“某某犯強奸未遂罪,判處XXXXX”,這是因為犯罪未遂屬于法定量刑情節(jié),不是定罪情節(jié),不影響定罪,只影響量刑。所以,對象不能犯肯定不會是無罪,而是有罪,只是鑒于其犯罪未遂的性質,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以行為的實行客觀上能否構成犯罪既遂為標準,犯罪未遂可分為能犯未遂與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某一具體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實行行為,并且這一行為實際上有可能完成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未能完成的犯罪未遂形態(tài)。如甲用槍向乙射擊,意欲打死乙,但由于其槍法不準,未能擊中乙,乙見狀得以逃脫。
不能犯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某一具體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實行行為,但由于其行為的性質,致使其行為不可能完成犯罪,因而使犯罪未能完成的犯罪未遂形態(tài)。在不能犯未遂中,行為人對其行為的性質存在錯誤認識,即實際上不能完成犯罪而行為人卻認為可以完成犯罪。這種認識錯誤就是成立犯罪未遂之“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犯未遂還可繼續(xù)分為工具不能犯未遂和對象不能犯未遂。所謂工具不能犯未遂,是指行為人由于對所使用的犯罪工具存在錯誤認識而未能完成犯罪導致的未遂。如將白糖當作砒霜放入他人食物中意圖毒死他人。所謂對象不能犯未遂,是指行為人對所指向的犯罪對象存在認識錯誤而未能完成犯罪導致的未遂。如將野豬當作人射殺。
一般認為,就實際造成犯罪結果的可能性上來講,能犯未遂的可能性要比不能犯未遂大,因而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因而在量刑應有所區(qū)別。
不能犯未遂又稱“不能犯”。現(xiàn)代各國刑法或刑法理論上,以行為的實行能否構成犯罪既遂為標準,而劃分的犯罪未遂形態(tài)的一對類型之一,其對稱為“能犯未遂”。因犯罪人對有關犯罪事實認識錯誤,其犯罪行為根本不可能完成犯罪達到既遂,而使犯罪停止在未遂形態(tài)。
如誤用空槍、壞槍去射殺人,誤把堿面當作砒霜去毒殺人,誤認尸體為活人而開槍射殺,都屬故意殺人罪中不能犯的未遂。西方刑法理論一般認為,行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實在危險性,乃是區(qū)分能犯未遂(未遂犯)與不能犯未遂(不能犯)的關鍵。
在如何理解行為危險性即如何確定能犯未遂與不能犯未遂的區(qū)分以及不能犯未遂的內部分類上,主要有客觀說與主觀說兩大派??陀^說中又有絕對不能說與相對不能說、純客觀說、客觀危險說、法律不能說與事實不能說、具體危險說等具體主張;主觀說中又有純主觀說、客觀的主觀說(此說又稱抽象危險說、主觀危險說、行為者危險說)等具體主張。由于能犯末遂與小能犯未遂的區(qū)分以及不能犯未遂的內部分類問題上的觀點眾說紛繁,錯綜復雜,而且存在不少難題,因而中外刑法理論中也有否定犯罪未遂的這種分類及不能犯未遂的主張,認為這種分類尤其是不能犯未遂問題過于復雜和繁瑣,不夠科學,對量刑也沒有意義,應予以摒棄。
中國刑法理論中通行的觀點采納了犯罪未遂的這種分類,確立了不能犯未遂的概念,并認為能犯未遂與不能犯未遂的分類對量刑有一定意義,對不能犯未遂一般應較能犯未遂從輕處罰。在不能犯未遂內部,中國刑法理論主要將之又區(qū)分為工具不能犯未遂與對象不能犯未遂兩種表現(xiàn)形式。至于外國刑法理論中在此之下,再區(qū)分為絕對不能犯與相對不能犯等層次,中國刑法理論一般認為,這樣區(qū)分過于繁瑣,而且也難有明確的標準而不易掌握,實際意義也不大,因而不再作這種劃分。
中國刑法理論認為,不能犯未遂與能犯未遂一樣,都是同時具備了主觀罪過和客觀犯罪行為這兩個犯罪構成中最基本的因素,二者的齊備和內在統(tǒng)一,決定了不能犯未遂也具有相當程度的社會危害性。這種主客觀要件的統(tǒng)一及其所決定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就是不能犯未遂案件構成犯罪及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科學根據(jù)。
案例一:空曠的田野上,有1個稻草人。行為人甲持左輪手槍至,誤把稻草人當做仇人射擊。問甲構成何罪?
【解析】行為時的客觀事實是“甲想稻草人射擊”,客觀上不存在故意殺人罪“人”這個構成要素(空曠的田野上),不可能侵犯到故意殺人罪的保護法益,所以無罪。
案例二:空曠的田野上,有6個稻草人立在一起,B被追殺仇人A追殺至此。B臨機一動把自己打扮成稻草人,立于稻草人旁,成為第7個稻草人。行為人A見狀依次射擊稻草人,但由于只有6發(fā)子彈,竟讓B僥幸躲過。問A構成何罪?
【解析】A開槍依次射擊那7個稻草人,站在行為時,那七個稻草人每個都可能是b,所以具有侵犯法益的急迫危險,至于B是第七個稻草人這是事后判斷,應站在行為時進行判斷。所以成立故意殺人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