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業(yè)單位公共基礎知識——法律知識:居住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并在2021年1月1日生效。民法典的誕生是我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件大事,涉及的內(nèi)容也關系著每個人的生活,又被稱為“生活的百科全書”。其中,居住權是新頒布民法典中的亮點內(nèi)容之一,本文對民法典中新增加的居住權進行一定的剖析。
一、居住權的概念
民法典第366條規(guī)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p>
【中公解讀】居住權的設立可以為部分弱勢群體提供最基本的居住保障,主要體現(xiàn)在保障了老人對房子終身居住的權利,實現(xiàn)“老有所依”;另外,通過房屋所有權的出讓,獲得經(jīng)濟收入,實現(xiàn)“老有所養(yǎng)”。
二、居住權的性質(zhì)
1.居住權作為一種獨立的用益權制度,屬于物權,是一種他物權。
【中公解讀】用益物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這是一種他物權,有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居住權。但居住權的權能不同于其他用益物權,只包括了占有和使用的權能。
2.專屬性
民法典第369條規(guī)定:“居住權不得轉(zhuǎn)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p>
【中公解讀】居住權是因居住而對房屋進行占有、使用的權利,也就是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活用房的需要而設定的權利。居住權人對房屋的使用只能限于居住使用的的目的,因此居住權人不得將其享有的居住權利轉(zhuǎn)讓和由其繼承人繼承。同時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沒有收益權能,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無償性
民法典第368條規(guī)定:“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p>
三、居住權的設立
民法典第367條規(guī)定:“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p>
民法典第368條規(guī)定:“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gòu)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p>
民法典第371條規(guī)定:“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guī)定?!?/p>
【中公解讀】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或者遺囑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的設立采取登記生效主義。
三、居住權的消滅
民法典第370條規(guī)定:“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p>
四、試題演練
1.居住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所享有的權利,下列屬于居住權的權能:
A.占有 B.使用 C.處分 D.繼承
【答案】AB。解析:居住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權利,它屬于用益物權的一種。根據(jù)《民法典》第369條規(guī)定:居住權不得轉(zhuǎn)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故本題答案選AB。
祝大家備考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