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業(yè)單位公共基礎知識——法律知識:關于民法中無因管理常考點介紹
近期關于事業(yè)單位的公告相繼出來,而事業(yè)單位筆試考試內容基本都包含了公共基礎知識。公共基礎知識科目主要涵蓋:政治、經濟、公文寫作與處理、管理學、科技、文史、法律等知識。法律常識系統龐雜,內容復雜,考察方式靈活,尤其是民法,那么我們就民法中的無因管理來做一個簡單的了解。
一、無因管理的概念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自愿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事務被他人管理的人,為本人。
二、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
(一)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
無因管理中所謂的“無因”,就是指沒有法律規(guī)定的或合同約定的義務。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如履行撫養(yǎng)、扶養(yǎng)、贍養(yǎng)、監(jiān)護等法定義務,不能成立無因管理;再比如,甲應邀為乙修理房屋,不構成無因管理。
(二)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
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簡稱為管理意思,是構成無因管理的主觀要件。利益,既包括通過管理人的行為使本人取得一定的利益,也包括因管理人的行為使本人避免一定的損失。如,甲誤認為乙的牛是自家的牛,帶回家照顧,則不構成無因管理。
(三)為他人管理事務
為他人管理事務,是構成無因管理的客觀要件。其中,他人系指定的人。如果是對公共事務的管理,如打掃街道衛(wèi)生,則不構成無因管理;至于管理事務的內容是事實行為還是法律行為,則在所不問,因為客觀事物復雜多樣,管理人管理的事務可能是事實行為,如為本人飼養(yǎng)牲畜,也可能是法律行為,如為本人及時退掉將因過期而作廢的車船票。
三、無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無因管理的效力,表現在無因管理一經成立,管理人與本人之間即產生債的關系。具體而言,管理人的權利主要還有:
管理人有權要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及其利息。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的費用的,管理人有權請求償還。本人必須支付管理人相應的費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管理人在為本人管理事務時,受到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可以向本人請求適當補償。管理人的損害與管理事務之間必須有相當的因果關系。例如管理人為他人救火而受傷,住院治療花費的醫(yī)療費,本人應為其進行適當補償。
以上,為我們事業(yè)單位中關于無因管理的一些相關知識點,希望對同學們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