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知識考點匯總
犯罪主觀方面
刑法是以國家的名義規(guī)定什么行為是犯罪和應負何種刑事責任,并給犯罪分子以何種刑罰處罰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從該定義可知,刑法主要規(guī)范了三個字,“罪”、“責”和“刑”,首當其沖的是“罪”,刑法主要的目的就是懲罰犯罪,保護人民。
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就是犯罪。我國傳統(tǒng)的犯罪構成理論模式為四要件說。分別為:犯罪客體,即某種犯罪危害了什么樣的法律利益,也即犯罪行為所侵害的而為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犯罪客觀方面,即行為人實施了危害行為,危害行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以及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要有引起與被引起的因果關系。犯罪主體,即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犯罪主觀方面,即犯罪主體實施犯罪時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
犯罪主觀方面包括兩種形式,即故意和過失。有些行為人的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于故意和過失,則不構成犯罪,即無罪過事件,包括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
故意又按照意志因素的不同表現(xiàn),可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兩種。直接故意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fā)生的心理態(tài)度。比如甲將乙從80樓推下去,乙死亡的結果發(fā)生是必然的,甲是直接故意。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的心理態(tài)度。丙在公園里拿氣槍打樹上位置很低的鳥,全然不顧附近奔走游玩的孩子,結果打傷了一個小孩,這是間接故意。
過失犯罪,包括過于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過失犯罪,法律有規(guī)定的才負刑事責任。過于自信的過失,行為人已經(jīng)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fā)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tài)度。丁開車看見前方有一位老大爺在穿行人行道,但并未減速,丁覺著還隔著好一段距離不會撞到,結果給老大爺撞死了。在過于自信的過失中,行為人過高地估計了自己的主觀能力,覺得自己開車水平高,并且誤認為結果發(fā)生的可能性很小。疏忽大意的過失,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fā)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tài)度。戊是一名醫(yī)院的護士,在給病人注射青霉素之前忘記做皮試導致病人死亡,護士應當預見但沒有預見。
接下來通過一道單選題來完成我們理論到實踐的連接,“瓜農(nóng)容某為防止別人偷瓜,在瓜田周圍私接電網(wǎng)。一日晚,馬某偷瓜觸電,搶救不治身亡。容某對這種結果主觀心理態(tài)度是:( )
A.直接故意
B.間接故意
C.過于自信的過失
D.疏忽大意的過失”
這道題的正確答案為B項,容某明知自己私拉電網(wǎng),放任馬某被電死亡,在該題中,容某并無任何試圖避免危害發(fā)生的舉動。相反,如果容某立上警示牌,并告知電網(wǎng)的通電時間,后某人偷瓜觸電身亡,此時容某的行為應認定為過于自信的過失。故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有證據(jù)證明行為人不計后果,對危害結果不采取挽救措施,即間接故意。如果有證據(jù)證明行為人有積極挽救的行為,對結果的發(fā)生持一種否定態(tài)度,即過于自信的過失。
《民法典》之繼承編修改要點
通常會聽到某某某因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被處以刑事處罰,又有多少人知道刑法是怎么適用的,那么今天我們就來談談刑法效力的適用范圍。
一、概念
刑法的效力范圍,即刑法的適用范圍,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對什么人和在什么時間內具有效力。
二、分類
(一)空間效力
刑法的空間效力,是指刑法對地和人的效力,也就是解決一個國家的刑事管轄權的范圍問題。
1.刑法的屬地管轄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我國國境以內的全部空間區(qū)域,具體包括領陸、領水、領空。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各國駐外大使館、領事館不受駐在國的司法管轄,而受本國的司法管轄。
(2)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fā)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2.刑法的屬人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guī)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guī)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guī)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3.刑法的保護管轄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guī)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4.刑法的普遍管轄
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guī)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二)時間效力
1.概念:指刑法的生效時間、失效時間以及對刑法生效前所發(fā)生的行為是否具有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生效以后,對于其生效以前未經(jīng)審判或者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是沒有溯及力。
2.我國刑法采取了從舊兼從輕的原則。
三、解析:
1.(單選)中國“鄭和”號郵輪??吭?W 國的 H 港,M 國的湯姆在郵輪上盜取了我國公民欒某的旅行包,包內有 5000 美元。我國公安機關對此案行使刑事管轄權依據(jù)的原則是:
A.普遍原則
B.屬地原則
C.屬人原則
D.保護原則
1.【答案】B。解析:1.刑法的屬地管轄。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1)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我國國境以內的全部空間區(qū)域,具體包括領陸、領水、領空。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各國駐外大使館、領事館不受駐在國的司法管轄,而受本國的司法管轄。(2)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fā)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2.刑法的屬人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guī)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guī)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guī)定之罪的,適用本法。3.刑法的保護管轄。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guī)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4.刑法的普遍管轄。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guī)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本案中,M 國的湯姆在中國的游輪上盜取了我國公民旅行包,此游輪屬于中國的船舶,適用屬地管轄原則處理此事。故本題答案為B。
從“盜竊抗拒抓捕行為”看轉化型搶劫罪
2013年8月30日,何某進入山城區(qū)王某家中實施盜竊行為,何某入戶盜竊過程中,外出買菜的王某回家之后已經(jīng)發(fā)現(xiàn)有異常情況,立即打電話向家人詢問,并且接聽了其妹妹的電話,此時何某應當知道王某已經(jīng)回家,其仍然從廚房拿出菜刀,以菜刀威脅王某,將王某逼到南側臥室,王某進入臥室后,被反鎖在臥室中,便向樓下呼救,何某逃跑。這個案例中的爭議點就在于何某的行為是構成轉化型搶劫罪還是盜竊罪,在事業(yè)單位考試中,通常以案例的形式進行考察。因此要重點掌握轉化型搶劫罪的相關內容,區(qū)別于他罪。
一、概念
《刑法》第269條款規(guī)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263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注:即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在刑法理論上,該行為被稱之為轉化型搶劫?!?/span>
二、構成條件
(一)主體條件:一般主體。其中,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刑法典的規(guī)定,已滿16周歲的人實施任何犯罪行為,均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由此可知,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搶劫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的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如果致被害人重傷或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應當分別定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如果僅僅以暴力相威脅或雖使用暴力但僅僅導致對方輕傷的都無罪。
(二)主觀條件:是指犯罪人主觀上通過犯罪行為所追求的非法利益、狀態(tài)或者結果,不是指直接故意中的意志因素,而是指故意犯罪中,行為人通過實現(xiàn)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后,所進一步追求的某種非法利益、狀態(tài)或者結果。轉化型搶劫罪中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目的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窩藏贓物是指行為人以轉移、隱匿的手段保護盜竊、詐騙、搶奪所得的財物,拒絕恢復到原有狀態(tài)??咕茏ゲ妒侵阜缸锓肿涌咕芩痉C關依法對其采取的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以及在犯罪時或者犯罪后被及時發(fā)現(xiàn),抗拒一般公民將其扭送到司法機關的行為。毀滅罪證是指行為人為逃避罪責,毀滅作案現(xiàn)場遺留的痕跡、物品以及銷毀可以證明其本人罪行的各種證據(jù)。但是如果行為人在實行盜竊、詐騙、搶奪過程中,尚未取得財物時就被他人發(fā)現(xiàn),為了非法取得財,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即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應直接定搶劫罪,而不定轉化型搶劫罪。
(三)客體條件:他人的生命健康權,所謂生命健康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維持生命、維護生命安全利益、生理機能正常、維護健康利益的人格權。
(四)客觀條件:危害社會的行為是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1.對“暴力”的理解。轉化型搶劫中的暴力是危及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對財物的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不法行使“暴力”(有形力、感知力),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行為,即必須是針對被害人的實施,足以壓制被害人反抗,但并不要求實際壓制了被害人的反抗。如果只是為了擺脫抓捕,而推推撞撞,沒有直接故意威脅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可以不認為是使用暴力。2.對“當場”的理解。 轉化型搶劫罪的當場,包括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的作案現(xiàn)場,也包括行為人逃離作案現(xiàn)場立即被人發(fā)現(xiàn)后的整個被抓捕全過程。
注意:如果行為人作案時或者在逃離現(xiàn)場時沒有被發(fā)現(xiàn),在事后、在其他地點行為人被發(fā)現(xiàn)而對被害人或第三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不轉化為搶劫罪。因為從作案到被發(fā)現(xiàn)其中間有明顯的間隔,已不存在轉化的可能性,以其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單獨判斷,其構成什么罪即以什么罪定罪處罰。而與先前的實施的盜竊、詐騙、搶奪已沒有關系,不構成轉化型的搶劫罪。
三、案件分析
那么陳某的行為是構成轉化型搶劫罪還是盜竊罪?主要分析如下:
本案中,何某構成轉化型搶劫罪,而非入戶盜竊。首先,何某在入戶盜竊的過程中被王某發(fā)現(xiàn),雖然并未盜取財產(chǎn),也未傷害被害人身體,表面看起來沒有造成任何后果,似乎并不具備搶劫罪的特征,但是,被告人在知道被害人已回家的情況下,仍然從廚房拿出菜刀,逼迫被害人進屋,客觀上造成被害人不敢反抗、不敢抓捕,完全符合轉化型搶劫的相關規(guī)定。
【例題】下列哪一行為屬于轉化型搶劫?( )
A.甲入室盜竊,被主人李某發(fā)現(xiàn)并追趕,甲進入李某廚房,拿出菜刀護在自己胸前,對李某說,你千萬別過來,我膽子很小,然后,翻窗逃跑
B.乙搶奪王某的財物,王某讓狼狗追趕乙,乙為脫身,打死了狼狗
C.丙騙取他人財物后,剛準備離開現(xiàn)場,騙局就被識破。被害人追趕丙,走投無路的丙從身上摸出短刀,扎在自己手臂上,并對被害人說,你們再追,我就死在你們面前,被害人見丙鮮血直流,一下愣住了,丙迅速逃離現(xiàn)場
D.丁在一網(wǎng)吧里盜竊財物并往外逃跑時,被管理人員顧某發(fā)現(xiàn),丁為阻止顧某的追趕,提起網(wǎng)吧門邊的開水壺,將開水潑在顧某身上,然后逃離現(xiàn)場
【答案】D。
【解析】《刑法》第269條規(guī)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選項A錯誤。甲雖然在入室盜竊后為抗拒抓捕拿起菜刀,但是,他是因為膽小把菜刀護在自己的胸前,并沒有展示菜刀并使用暴力威脅受害方,因此,不認為是轉化型搶劫。
選項B錯誤。乙的侵犯對象是狼狗,并沒有針對王某實施暴力,因此,不屬于轉化型搶劫。
選項C錯誤。丙雖然當場使用了暴力,但是,使用暴力的對象是自己,而非是受害人,因此不屬于轉化型搶劫。
選項D正確。丁盜竊后被發(fā)現(xiàn),為了抗拒抓捕當場對受害人使用暴力,因此屬于轉化型搶劫的規(guī)定。
故本題答案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