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安機關重要詞匯含義與重要時間以及重要概念
重要詞匯含義
1,公安執(zhí)法監(jiān)督:是指法律授權的機關、公民和社會組織(監(jiān)督主體)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監(jiān)督對象)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所實施的監(jiān)察和督促(監(jiān)督內容)。
2,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內務:即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內部事務,指的是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部工作運轉程序和公安民警對外發(fā)生的聯系活動。
3,人民警察義務:是指人民警察在行使權力、履行職責過程中必須作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為約束。
4,人民警察的紀律:是指根據人民警察職業(yè)特點而制定的,要求人民警察在行使權力時必須遵守的義務性行為規(guī)范總稱。
5,社會監(jiān)督:是指來自國家機關以外的組織、團體和公民個人等,依法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執(zhí)法活動進行監(jiān)督的制度。它是國家機關監(jiān)督的重要來源和重要補充,是一種非國家性質的監(jiān)督,一般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不直接產生法律后果。
6,公安行政復議制度: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組織認為公安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提出申請,由受理的公安機關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和決定的法律制度。
7,勞動教養(yǎng):是對違反治安管理,經處罰仍不悔改,或者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人所實施的強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強制措施,是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一種方法。
8,收容教養(yǎng):是對不滿16周歲而不予刑事處罰的少年犯罪人員,(包括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未滿14周歲的)集中進行的文化教育、法律教育職業(yè)技術教育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
治安管理處罰:是指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人依法強制剝奪其人身自由、財產或其他權利的行政處罰。
10,公安政策:是黨和國家意志在公安工作中的體現,是黨和國家為實現公安工作任務而規(guī)定的指導公安工作的政治原則。是由黨和國家制定的。
11,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黨和政府解決我國社會治安問題的戰(zhàn)略方針,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公安工作中黨的領導、公安機關和人民群眾三者有機結合的新形勢,是黨委領導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則和群眾路線在新形勢下的新發(fā)展。
12,社會治安秩序:是指由法律、法規(guī)-----主要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其他治安法規(guī)所確認為系的社會秩序。
13,命令:是指公安機關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向負有特定義務的人發(fā)出的作為、不作為和約束的指令。又叫警察命令。
14,緊急排險:是指公安機關在緊急處置重大災害事故或平息叛亂時,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所采取的非常措施。
15,緊急狀態(tài)處置:是指公安機關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對突發(fā)的重大暴力犯罪、重大治安事件、和重大治安災害事故依法采取的非常措施。
16,公安機關的任務:是指公安機關在國家法律所規(guī)定的管轄范圍內,為實現一定的目標所承擔的內容。
17,公安機關的職責:是公安機關依法在管轄范圍內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18,警察:是指具有武裝性質的維護社會秩序、懲罰犯罪、保衛(wèi)國家安全的國家行政力量。
19,治安行政處置權:是指公安機關在公共場所等治安管理活動中,為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 ,依法對特定的人、物事、場所所采取的命令、禁止與取締、許可等權利。
20,治安監(jiān)督檢查權:是公安機關依法對應負治安責任的社會團體、組織及個人履行治安責任、預防治安問題的發(fā)生所進行的監(jiān)督檢查。
21,人民警察的素質:是指人民警察應具備的政治思想、業(yè)務能力、文化水平、心理特征、身體狀況諸多方面的總和。
22,人民警察的業(yè)務素質:是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務,完成各項任務的實際本領,是公安專業(yè)知識和專業(yè)技能的綜合體現。
23、警察:是指具有武裝性質的維護社會秩序、懲罰犯罪、保衛(wèi)國家安全的國家行政力量。
24、治安行政處置權:是指公安機關在公共場所等治安管理活動中,為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對特定的人、物事、場所所采取的命令、禁止與取締、許可等權利。
25、治安監(jiān)督檢查權:是公安機關依法對應負治安責任的社會團體、組織及個人履行治安責任、預防治安問題的發(fā)生所進行的監(jiān)督檢查。
26、人民警察的素質:是指人民警察應具備的政治思想、業(yè)務能力、文化水平、心理特征、身體狀況諸多方面的總和。
27、人民警察的業(yè)務素質:是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務,完成各項任務的實際本領,是公安專業(yè)知識和專業(yè)技能的綜合體現。
重要時間
1、2000年6月1日頒布實施《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
2、2003年1月22日公安部發(fā)布了“五條禁令”,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3、2000年3月11日110報警服務臺開通
4、2005年8月28日通過《治安管理處罰法》自2006年3月1日起實施
5、1999年6月10日決定在全國開展警務公開制度
6、1998年7月22日頒布了《公安部聘請?zhí)匮O(jiān)督員辦法》
7、1992年7月1日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
8、1829年英國通過了《警察法》
9、1927年12月在上海建立黨中央特科(中國共產黨在中央設立的比較早的保衛(wèi)組織)
10、1931年11月建立國家政治保衛(wèi)局 (我國比較早的人民政權公安機關)
重要概念介紹
1、公安執(zhí)法監(jiān)督:是指法律授權的機關、公民和社會組織(監(jiān)督主體)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監(jiān)督對象)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所實施的監(jiān)察和督促(監(jiān)督內容)。
2、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內務:即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內部事務,指的是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部工作運轉程序和公安民警對外發(fā)生的聯系活動。
3、人民警察義務:是指人民警察在行使權力、履行職責過程中必須作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為約束。
4、人民警察的紀律:是指根據人民警察職業(yè)特點而制定的,要求人民警察在行使權力時必須遵守的義務性行為規(guī)范總稱。
5、社會監(jiān)督:是指來自國家機關以外的組織、團體和公民個人等,依法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執(zhí)法活動進行監(jiān)督的制度。它是國家機關監(jiān)督的重要來源和重要補充,是一種非國家性質的監(jiān)督,一般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不直接產生法律后果。
6、刑法
(1)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國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規(guī)定犯罪、刑事責任與刑罰的法律。具體而言,刑法是以國家名義規(guī)定什么行為是犯罪和應負刑事責任,并給犯罪人以何種刑罰處罰的法律。狹義的刑法僅指刑法典,廣義的刑法是指一切規(guī)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包括刑法典、單行刑事法規(guī)和其他非刑事法規(guī)中的刑事責任條款。
(2)刑法的性質
刑法的性質包含兩方面的含義:一是刑法的階級性質;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質。
所謂刑法的階級性質就是指刑法的階級屬性。刑法和其他法律一樣,不是自古就有的,而是隨著私有制和階級的出現,才作為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應運而生。刑法是統(tǒng)治階級根據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統(tǒng)治階級對被統(tǒng)治階級實行專政的工具。刑法的階級本質由國家的階級本質決定。
所謂刑法的法律性質就是指刑法作為法律體系的一部分所具有的特征。刑法與其他部門法如民法、行政法、經濟法等比較起來,有兩個顯著的特點:(1)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范圍更為廣泛;(2)刑法的強制性最為嚴厲。
(3)刑法的任務
《刑法》第2條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wèi)國家安全,保衛(wèi)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的順利進行?!?/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