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及賭博罪及開設賭場罪法律法規(guī)大全
賭博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開設賭場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刑法修正案11前后開設賭場罪對比
有關法律法規(guī)大全
1、《刑法》第三百零三條(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
【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y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4年)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為依法懲治利用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開設賭場的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司法實踐,現(xiàn)就辦理此類案件適用法律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于利用賭博機組織賭博的性質認定
設置具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并以現(xiàn)金、有價證券等貴重款物作為獎品,或者以回購獎品方式給予他人現(xiàn)金、有價證券等貴重款物(以下簡稱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二、關于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的定罪處罰標準
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開設賭場罪定罪處罰:
(一)設置賭博機10臺以上的;
(二)設置賭博機2臺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賭博的;
(三)在中小學校附近設置賭博機2臺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五)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六)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七)因設置賭博機被行政處罰后,兩年內再設置賭博機5臺以上的;
(八)因賭博、開設賭場犯罪被刑事處罰后,五年內再設置賭博機5臺以上的;
(九)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guī)定標準六倍以上的;
(二)因設置賭博機被行政處罰后,兩年內再設置賭博機30臺以上的;
(三)因賭博、開設賭場犯罪被刑事處罰后,五年內再設置賭博機30臺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可同時供多人使用的賭博機,臺數按照能夠獨立供一人進行賭博活動的操作基本單元的數量認定。
在兩個以上地點設置賭博機,賭博機的數量、違法所得、賭資數額、參賭人數等均合并計算。
三、關于共犯的認定
明知他人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開設賭場罪的共犯論處:
(一)提供賭博機、資金、場地、技術支持、資金結算服務的;
(二)受雇參與賭場經營管理并分成的;
(三)為開設賭場者組織客源,收取回扣、手續(xù)費的;
(四)參與賭場管理并領取高額固定工資的;
(五)提供其他直接幫助的。
四、關于生產、銷售賭博機的定罪量刑標準
以提供給他人開設賭場為目的,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生產、銷售具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或者其專用軟件,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jié)嚴重”: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非法生產、銷售賭博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四)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jié)特別嚴重”: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關于賭資的認定
本意見所稱賭資包括:(一)當場查獲的用于賭博的款物;(二)代幣、有價證券、賭博積分等實際代表的金額;(三)在賭博機上投注或贏取的點數實際代表的金額。
六、關于賭博機的認定
對于涉案的賭博機,公安機關應當采取拍照、攝像等方式及時固定證據,并予以認定。對于是否屬于賭博機難以確定的,司法機關可以委托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檢驗報告。司法機關根據檢驗報告,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作出認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檢驗人員出庭作出說明。
七、關于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把握
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的案件,應當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重點打擊賭場的出資者、經營者。對受雇傭為賭場從事接送參賭人員、望風看場、發(fā)牌坐莊、兌換籌碼等活動的人員,除參與賭場利潤分成或者領取高額固定工資的以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可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設置游戲機,單次換取少量獎品的娛樂活動,不以違法犯罪論處。
八、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的處理
負有查禁賭博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包庇、放縱開設賭場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犯罪的,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2014年3月26日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0年)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為依法懲治網絡賭博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司法實踐,現(xiàn)就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于網上開設賭場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利用互聯(lián)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一)建立賭博網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賭博網站并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實施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賭博網站后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的;
(八)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二、關于網上開設賭場共同犯罪的認定和處罰
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下列服務或者幫助的,屬于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處罰:
(一)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lián)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fā)展會員、軟件開發(fā)、技術支持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二)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幫助收取賭資20萬元以上的;
(三)為10個以上賭博網站投放與網址、賠率等信息有關的廣告或者為賭博網站投放廣告累計100條以上的。實施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規(guī)定標準5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實施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但是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機關書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實施上述行為的;
(二)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lián)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軟件開發(fā)、技術支持、資金支付結算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明顯異常的;
(三)在執(zhí)法人員調查時,通過銷毀、修改數據、賬本等方式故意規(guī)避調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的;
(四)其他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明知的。
如果有開設賭場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響對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認定的,可以依法對已到案者定罪處罰。
三、關于網絡賭博犯罪的參賭人數、賭資數額和網站代理的認定
賭博網站的會員賬號數可以認定為參賭人數,如果查實一個賬號多人使用或者多個賬號一人使用的,應當按照實際使用的人數計算參賭人數。
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對于將資金直接或間接兌換為虛擬貨幣、游戲道具等虛擬物品,并用其作為籌碼投注的,賭資數額按照購買該虛擬物品所需資金數額或者實際支付資金數額認定。
對于開設賭場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轉賭資的銀行賬戶內的資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可以認定為賭資。向該銀行賬戶轉入、轉出資金的銀行賬戶數量可以認定為參賭人數。如果查實一個賬戶多人使用或多個賬戶一人使用的,應當按照實際使用的人數計算參賭人數。
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在賭博網站上的賬號設置有下級賬號的,應當認定其為賭博網站的代理。
四、關于網絡賭博犯罪案件的管轄
網絡賭博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轄,應當堅持以犯罪地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轄為輔的原則。
“犯罪地”包括賭博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接入地,賭博網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以及賭博網站代理人、參賭人實施網絡賭博行為地等。
公安機關對偵辦跨區(qū)域網絡賭博犯罪案件的管轄權有爭議的,應本著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實、有利于訴訟的原則,認真協(xié)商解決。經協(xié)商無法達成一致的,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對即將偵查終結的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重大網絡賭博案件,必要時可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
為保證及時結案,避免超期羈押,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審查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對于已進入審判程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管轄異議或者辦案單位發(fā)現(xiàn)沒有管轄權的,受案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依法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再自行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五、關于電子證據的收集與保全
偵查機關對于能夠證明賭博犯罪案件真實情況的網站頁面、上網記錄、電子郵件、電子合同、電子交易記錄、電子賬冊等電子數據,應當作為刑事證據予以提取、復制、固定。
偵查人員應當對提取、復制、固定電子數據的過程制作相關文字說明,記錄案由、對象、內容以及提取、復制、固定的時間、地點、方法,電子數據的規(guī)格、類別、文件格式等,并由提取、復制、固定電子數據的制作人、電子數據的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附所提取、復制、固定的電子數據一并隨案移送。
對于電子數據存儲在境外的計算機上的,或者偵查機關從賭博網站提取電子數據時犯罪嫌疑人未到案的,或者電子數據的持有人無法簽字或者拒絕簽字的,應當由能夠證明提取、復制、固定過程的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記明有關情況。必要時,可對提取、復制、固定有關電子數據的過程拍照或者錄像。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4、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2008年)
第四十三條 [賭博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yè)的,應予立案追訴。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于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第四十四條 [開設賭場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本條規(guī)定的"開設賭場"。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5年)
(2005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49次會議、2005年5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34次會議通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05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49次會議通過,2005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34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5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〇〇五年五月十一日
為依法懲治賭博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就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guī)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第二條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guī)定的“開設賭場”。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qū)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 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第五條 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一)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
第六條 未經國家批準擅自發(fā)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通過賭博或者為國家工作人員賭博提供資金的形式實施行賄、受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賄賂犯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八條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于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賭資應當依法予以追繳;賭博用具、賭博違法所得以及賭博犯罪分子所有的專門用于賭博的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應當依法予以沒收。
第九條 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開展集中打擊賭博違法犯罪活動專項行動有關工作的通知》(2005年)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近年來,各類賭博違法犯罪活動日益猖獗,特別是境外賭博業(yè)對我滲透加劇,網絡賭博蔓延迅速,六合彩、私彩賭博活動在一些地區(qū)泛濫成災,到境外賭博和參與網絡賭博的人數日益增多,黨政領導干部、國家公務員和企事業(yè)單位負責人參賭人數呈上升趨勢,造成國家資金大量流失,誘發(fā)了大量的社會問題,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反映強烈。為打擊賭博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穩(wěn)定和社會管理秩序,決定從2005年1月至5月,在全國范圍內組織開展集中打擊賭博違法犯罪活動專項行動?,F(xiàn)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認識,切實增強開展集中打擊賭博違法犯罪活動的政治責任感和工作緊迫感
賭博之風蔓延,危害是多方面的、長期的。開展集中打擊賭博違法犯罪活動專項行動,是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加強三個文明建設的必然要求,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鞏固黨的執(zhí)政基礎的重要舉措。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要深刻認識賭博違法犯罪活動的嚴重危害和開展打擊賭博違法犯罪活動的重要性、緊迫性,從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大、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和努力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提高黨的執(zhí)政能力的戰(zhàn)略高度,以對黨、對人民高度負責的態(tài)度,充分發(fā)揮職能作用,認真部署,協(xié)同作戰(zhàn),堅決打擊賭博這一社會丑惡現(xiàn)象,有效震懾犯罪,凈化社會環(huán)境,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
二、突出打擊重點,嚴格依照法律規(guī)定打擊賭博違法犯罪活動
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要充分認識此類違法犯罪活動的特點,充分發(fā)揮職能作用,依法打擊進行賭博違法犯罪活動的不法分子。要通過專項行動打掉一批賭博團伙、窩點,鏟除封堵一批賭博網站,查破一批賭博大案要案,嚴懲一批賭博違法犯罪分子。其中,重點懲處賭博犯罪集團和網絡賭博的組織者、六合彩和賭球賭馬等賭博活動的組織者以及參與賭博犯罪活動的黨政領導干部、國家公務員和企事業(yè)單位負責人。
在專項行動中,要按照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嚴格依法辦案,準確認定賭博犯罪行為,保證辦案質量。對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的,無論其是否參與賭博,均應以賭博罪追究刑事責任;對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yè)的,無論其是否實際營利,也應以賭博罪追究刑事責任。對通過在中國領域內設立辦事處、代表處或者散發(fā)廣告等形式,招攬、組織中國公民赴境外賭博,構成犯罪的,以賭博罪定罪處罰。對具有教唆他人賭博、組織未成年人聚眾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以及國家工作人員犯賭博罪等情形的,應當依法從嚴處理。對實施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挪用單位資金、挪用特定款物、受賄等犯罪,并將犯罪所得的款物用于賭博的,分別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從重處罰;同時構成賭博罪的,應依照刑法規(guī)定實行數罪并罰。要充分運用沒收財產、罰金等財產刑,以及追繳違法所得、沒收用于賭博的本人財物和犯罪工具等措施,從經濟上制裁犯罪分子,鏟除賭博犯罪行為的經濟基礎。要堅持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區(qū)別對待,寬嚴相濟,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對主動投案自首或者有檢舉、揭發(fā)賭博違法犯罪活動等立功表現(xiàn)的,可依法從寬處罰。
要嚴格區(qū)分賭博違法犯罪活動與群眾正常文娛活動的界限,對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并只收取固定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得以賭博論處。對參賭且賭資較大的,可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符合勞動教養(yǎng)條件的,依法給予勞動教養(yǎng);違反黨紀政紀的,由主管機關予以紀律處分。要嚴格依法辦案,對構成犯罪的,決不姑息手軟,嚴禁以罰代刑,降格處理;對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給予行政處理的,不得打擊、處理,不得以禁賭為名干擾群眾的正常文娛活動。
三、加強協(xié)調配合,形成打擊合力
當前,賭博犯罪活動不僅數量多,而且組織嚴密,參與范圍廣,作案手段隱蔽,逃避打擊能力強。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案中要堅持實事求是,科學、正確認識此類犯罪活動的特殊性,按照“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的原則,不糾纏細枝末節(jié),密切配合,依法從重從快打擊賭博犯罪活動。公安機關應當組織專門力量,扎扎實實地做好偵查工作。賭博犯罪行為發(fā)生地公安機關發(fā)現(xiàn)犯罪行為后均應依法立即立案偵查,全力查清犯罪事實,抓捕犯罪嫌疑人。要切實做好證據的收集、固定和保全工作,為起訴和審判打下堅實基礎。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和移送審查起訴的犯罪嫌疑人,要依法及時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當依法及時審判。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加強配合和制約,嚴格依法辦案,保證辦案質量。
四、廣泛宣傳發(fā)動,推動專項行動深入開展
在專項行動中,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大力宣傳有關法律和政策,向廣大群眾表明黨和政府及政法機關打擊賭博違法犯罪活動的決心和信心。要選擇典型案例公開曝光,震懾犯罪,教育群眾,使廣大人民群眾樹立守法意識,自覺遠離、堅決抵制賭博活動。要建立舉報獎勵制度,設立舉報電話、信箱和網址,對積極提供線索、幫助查破賭博大案要案的群眾給予獎勵,動員廣大群眾檢舉、揭發(fā)犯罪,形成打擊賭博違法犯罪活動的良好氛圍。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請立即部署貫徹執(zhí)行。執(zhí)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分別報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2005年1月10日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賭又向索還錢財的受騙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脅的行為應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1995年)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賭,當參賭者要求退還所輸錢財時,設賭者以暴力相威脅,甚至將參賭者打傷、殺傷并將錢財帶走的行為如何定性”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行為人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賭獲取錢財,屬賭博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以賭博罪定罪處罰。參賭者識破騙局要求退還所輸錢財,設賭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拒絕退還的,應以賭博罪從重處罰;致參賭者傷害或者死亡的,應以賭博罪和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依法實行數罪并罰。此復
1995年11月6日
8、文化部、公安部《關于嚴禁利用電子游戲機進行賭博活動的通知》(1992年)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文化娛樂市場發(fā)展較為迅速,這對豐富人民的文化生活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近兩年來,少數單位和個人利用電子游戲機進行賭博活動,有的地方以改善投資環(huán)境、籌集公益資金、活躍群眾業(yè)余文化生活為由,開辦帶有賭博性質的電子游戲機經營活動。這些現(xiàn)象的出現(xiàn),給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帶來了很大危害,社會各界反映強烈。
為貫徹十四大精神,促進文化娛樂市場的健康發(fā)展,根據中央和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就嚴禁利用電子游戲機進行賭博活動問題通知如下:
一、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開辦經營性電子游戲活動。為豐富群眾業(yè)余文化活動,新增設文化娛樂場所和設施是必要的,但必須以有利于人民身心健康為宗旨,不準搞帶有賭博性質的活動。除國家規(guī)定的節(jié)、假日外,電子游戲廳(室)不得對中、小學生開放。
二、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理由開辦老虎機、角子機、蘋果拼盤機或與之相類似的帶有賭博性質的游戲機經營活動。對利用電子游戲機進行賭博或者變相賭博的,以及教唆未成年人進行賭博的,依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處理。
三、經營有獎電子游戲活動,中獎者可繼續(xù)上機或更換機型繼續(xù)游戲。對于在游戲廳(室)內獲得的獎券可以兌換獎品,但獎品金額最高不得超過一百元,不得兌換現(xiàn)鈔。
四、各級文化、公安部門要依法加強對電子游戲機經營活動的管理,注意總結經驗,及時發(fā)現(xiàn)和解決問題,以保證文化娛樂市場的健康發(fā)展。過去的有關規(guī)定,凡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執(zhí)行。1992年12月9日
9、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賭獲取錢財的案件應如何定罪問題的電話答復》(1990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90〕45號《關于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賭獲取錢財的案件應如何定罪的請示》收悉。經我院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對于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賭的行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以賭博罪論處。